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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改革释放哪些信号?

发布日期:2020/08/07 11:15 浏览次数:38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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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住建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先一起来回顾一下政策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监理工程师变化的内容有哪些?

  1.注册监理工程师 分两个等级,一级和二级(参考造价师),一级等同于原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全国通行,二级由地区统考地区通行,但地区可以制定跨区域认可范围;

  2.原水利部和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统一,改为设置土木建筑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三个专业类别;

  3.最大变化:取消了原来必须中级工程师三年以后才能报考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准入标准,只要专科以上非工程专业人员也能报考,相信未来监理工程师考试会迎来井喷式的考试热潮;

  4.一级考试和以前一样四门,四年一个周期;

  5.二级考试分三个科目,三年一个周期。

关于考试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总结为以下几点:

1、监理行业是否会取消?

结合中央和国务院近年的改革精神:“简政放权”;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取消大范围“强制监理”是必然趋势。但是“国有投资”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会继续“强制监理”,尤其是一定数额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不会取消“强制监理。所以,监理行业不会取消,会继续壮大下去。

2、要不要考监理工程师?

从历史发展来看,监理行业不会取消,从现状来看,监理行业需要规范管理,和世界接轨。随着监理的市场化运作,市场需求的是具有资格的高水平人员,市场发展成熟了,由市场决定哪些人可以就业,甚至取得更高的报酬和社会地位,所以从业人员有必要考监理工程师。并且考试改革后势必会增加了考试难度,所以在考试改革前争取取得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申请人员社保等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个人和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初始注册、延续、变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对申请人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划重点:简化注册流程意味着可操作的空间,有社保的监理工程师也有注册成功的可能性,但是现在责任升级,实行连带责任。若核查出注册人员社保归属第三方公司,则受处罚的不只是原来的监理工程师个人主题,单位的资质也有面临被取消,进入诚信黑名单的风险。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以及监理企业万不可大意。

附:原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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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7 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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